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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Content updated Feb 20, 2012   Follow this link to go Back to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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